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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泰安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刑法分则之易混罪名辨析

2018-04-21 15:55:34 来源: 泰安中公教育

编辑 2018泰安三支一扶考试QQ交流群

今天带大家看两组易混罪名:

一、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与职务侵占罪辨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1、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2、侵犯的客体不同。贪污罪的客体是国有财产所有权,对象是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国有财产使用权;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对其财产的所有权,对象是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的财物。

3、管辖不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般由检察院管辖;职务侵占罪一般由公安机关管辖。

【例题】王某是某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为筹措赌资,多次挪用本公司现金用于赌博,累计数额达10万多元,后无力偿还。王某的行为构成:

A、挪用资金罪 B、挪用公款罪 C、职务侵占罪 D、贪污罪

【答案】A。解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案例中王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排除BD;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行为人的目的不同,前者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后者目的在于非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本题“无力偿还”表明行为人构成挪用资金罪,故本题选A。

二、盗窃罪、抢夺罪与抢劫罪辨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1、犯罪主体不同。抢劫罪的主体为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抢夺罪和盗窃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客观方面不同。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而盗窃罪不采取暴力手段,是以平和的手段将他人之物据为己有。

3、客体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则只侵犯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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