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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泰安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2018-04-21 15:57:36 来源:

编辑 2018泰安三支一扶考试QQ交流群

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四个要件,其中犯罪主体中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是事业单位考试过程中常见的考点,对于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掌握是学习的基础和重点。

一、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14周岁

不满14周岁,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举例:13周岁的甲因为嫉妒同桌乙比他长得好看,所以有一天甲把乙骗回家,亲手将乙掐死,并碎尸扔掉,甲是否构成犯罪?

答:不构成,因为甲未满14周岁,属于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二、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

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法条中的8中行为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刑法17条第2款规定的是8种行为而非8种犯罪,换言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8种行为之一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口诀】烧杀淫掠、伤投爆毒

举例:(1)15周岁的甲因为嫉妒同桌乙比他长得好看,所以有一天把乙骗回家,亲手掐死,并碎尸扔掉,甲是否构成犯罪?

答:构成,15周岁的甲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属于8中行为之一,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15周岁的甲因为嫉妒同桌乙比他有钱,所以有一天把乙绑架之后向乙的妈妈索要100万,没想到的是,乙的妈妈以为是诈骗电话将甲痛骂一顿,一分钱没给甲,甲恼羞成怒,遂把乙给杀了,甲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的话应当对哪一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答:构成,15周岁的甲应当对故意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在本案中,甲实施了两个行为,一个是绑架的行为,一个是故意杀人的行为,15周岁对绑架行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绑架行为中包含了一个故意杀人的行为,所以直接对故意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三、完全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16周岁以上

我国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十六周岁就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的开始,即16周岁以上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注意】:1.《刑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故14周岁属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对8中行为承担刑事责任,16周岁属于完全刑事年龄,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所以在刑法中,无论14周岁还是16周岁都是从生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牛刀小试】甲是实验中学初三的学生,刚过十五岁的生日,那么下列行为中甲应负刑事责任的是( )

A.伙同社会青年一起抢劫小轿车,遭到车主反抗后把车主打成重伤

B.故意把同学的自行车弄坏

C.参与集体打架斗殴,造成他人轻伤

D.定期向周围的同学收取“保护费”

【答案】A。解析: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题干中,甲15周岁,对上述8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选项A甲抢劫行为,属于8种行为之一,应当承担刑事责任,A正确。选项B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选项C故意斗殴造成轻伤,选项D收保护费的行为都不属于8中行为之一,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故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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