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施方案(2014年颁布)
为进一步做好今年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和《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以及《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鲁人发[2003]3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 安置具体办法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采取“考试考核、公开挑选”和“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
1、担任正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三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依据本人考试考核成绩排名顺序,依次公开挑选安置单位,按程序研究确定职务。
2、符合市直单位录取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依据本人考试考核成绩排名顺序,按比例分级依次录取,分级依次公开挑选安置单位。
3、选择到中央、省属驻日照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全市范围内与接收单位“双向选择”。
二、安置地点划分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报名参加市直单位安置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军队转业干部的原籍、入伍地或配偶随军前、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是东港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和日照国际海洋城的;
2、配偶随军后取得东港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和日照国际海洋城常住户口的(配偶随军后常住户口所在地须与军队转业干部服役地一致);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以及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父母或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是东港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和日照国际海洋城的;
4、夫妻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或服役地是东港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和日照国际海洋城的;一方转业,任何一方的服役地是东港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和日照国际海洋城的;
5、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役地是东港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和日照国际海洋城且必须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6、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或配偶父母以及配偶常住户口是东港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和日照国际海洋城且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工作和生活的;
7、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战时获三等功奖励、平时获二等功及以上奖励以及因战因公致残的军队转业干部,父母、配偶父母或配偶、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是东港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和日照国际海洋城的。
其他军队转业干部按有关规定到本人符合条件的区县安置。
担任正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三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点,由日照市委组织部负责统一调配。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配偶父母或配偶、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以及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5年的,可在各区县和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日照国际海洋城范围内自主选择安置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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